2021法律碩士考研:正當防衛
來源:中公考研網校 更新時間:2020年03月15日 18:32:05
2020考研復習已經接近了尾聲,2021考研復習也提上了日程,近年報名考研法學的同學逐漸增多,為了使各位2021考研法學的同學更好的復習,中公考研網校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21法律碩士考研:正當防衛”;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各位考生的復習備考有所幫助。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一般來說包括哪些條件。按照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一般有五個條件:一是正當防衛的起因對于不法侵害才能實行正當防衛。二是正當防衛的客體只有對不法侵害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三是正當防衛行為的時間性只有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實行正當防衛。四是目的問題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五是對于限度問題不應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即過度性。下面對于上述的五條一一做詳細的分析。
1、關于正當防衛起因: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為。 “不法侵害行為”指對于法律所保護的公私合法權益進行侵害,只要是不合法的具有侵犯性并且造成危害公私合法權益的行為就屬不法侵害。它不僅包括一般違法行為,還包括因沒有明確法律依據且具有侵害性的行為,受害人都有對侵害者進行防衛的權利。但是是否對于一切不法侵害都應當實施正當防衛呢?
2、關于正當防衛客體:須針對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是指在犯罪行為中,犯罪的主體。在這個規定中,主要是保護在正當防衛的范圍之外的人不受正當防衛的過度侵害。也就是說,在一個正當防衛行為中,實行的對象只能是對侵害者而非其他任何人。比如,張某和王某在飯店吃飯,因為張某不小心碰撞到了顧某,顧某和張某發生了爭吵,在爭吵過程中動起了手,顧某為了防止王某幫助張某,在王某還沒有加入爭斗的時候就用酒瓶把王某刺傷,導致王某嚴重受傷。在這個案例中,顧某的行為就不屬于正當防衛,因為王某并沒有進行對顧某的侵害行為,即使他作為張某的朋友,可能對顧某不利,但是在侵害行為之前顧某不能傷害王某。
3、關于正當防衛行為的時間性:須是實際發生而且正在進行的行為,它包括兩層含義:
第一,須是實際上存在的,而不是憑主觀想象,推測誤認為不法侵害存在,錯誤的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于因假想防衛而造成的損害責任,應按行為人對事實認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處理,即如果屬于行為人當時主觀上能夠預見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按過失犯罪論處如果屬于行為人當時不可能預見的,則按意外事件對待,不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其他時刻。也就是說,須在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實施尚未結束之前進行,在侵害行為實施以前或結束以后,都不能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一般對于這一時刻的爭論有四種說法:①進入侵害現場說:即侵害者進入侵害現場即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②開始說:即不法侵害行為的開始就是不法行為的“著手”,正當防衛在不法侵害著手時進行的③直接面臨危險說:即不法侵害的開始應該指合法權益已經直接面臨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險④綜合說:即應以不法侵害著手實施為不法侵害的開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已十分明顯,不實行正當防衛就會立即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時,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4、關于正當防衛的目的:須為了保護公私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即防衛人實行防衛的目的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觀上具有正義性,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首要條件,也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衛免負刑事責任的重要根據。防衛如果是侵害他人的非正義目的,或出于保護其非法利益的目的,其主觀目的與正當防衛的主觀目的相違背,不具有正義性,所以這種防衛不屬于正當防衛。
5、關于正當防衛的限度:須在一定限度條件下進行。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要限度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對于要限度,主要有三種觀點:
①基本相適應說:認為要限度就是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性質、手段、強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適應
②需要說:認為所謂正當防衛的要限度,就是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限度,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衛在強度、后果等方面超過對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認為是超出了正當防衛的要限度
③相當說:認為正當防衛的要限度在原則上應以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為標準,同時要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手段、強度等方面,不存在過于懸殊的差異。
以上就是中公考研網校為2021準備考研法學的同學準備的“2021法律碩士考研:正當防衛”;相關文章,了解更多2021考研法學復習資料到中公考研網校考研法學資料欄目。
相關推薦
免責聲明:本站所提供的內容均來源于網友提供或網絡搜集,由本站編輯整理,僅供個人研究、交流學習使用,不涉及商業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本站管理員予以更改或刪除。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責任編輯:wz55425 】
備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