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國人民警察大學法學專業《法學綜合》考試大綱
來源:中國人民警察大學 更新時間:2020年07月29日 15: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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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學專業《法學綜合》科目考試大綱
本門課程的考核包括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兩部分。要求考生具有準確把握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的基礎知識的專業素質,具備分析、判斷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具體包括:
1.準確識記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的基礎知識。
2.正確理解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
3.能夠運用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理論分析、判斷和解決有關實踐問題。
一、試卷滿分及考試時間
本試卷滿分150分,考試時間為180分鐘。
二、答題方式
答題方式為閉卷、筆試。
三、試卷內容結構
刑法學 75分
刑事訴訟法學 75分
四、試卷題型結構
概念題 6小題,每小題3分,共18分
簡答題 6小題,每小題8分,共48分
論述題 2小題,每小題21分,共42分
案例分析題 2小題,每小題21分,共42分
第一部分 刑法學
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質
1.刑法的概念
2.刑法的性質
(二)刑法的任務
1.刑法懲罰方面的任務
2.刑法保護方面的任務
(三)刑法的體系和解釋
1.刑法的體系
2.刑法解釋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刑法基本原則概述
1.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2.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二)罪刑法定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
2.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和基本要求
3.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體現
4.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適用
(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立法體現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司法適用
(四)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1.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含義
2.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立法體現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司法適用
三、刑法的效力范圍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
1.刑法的空間效力的概念和原則
2.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
3.我國刑法的屬人管轄權
4.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權
5.我國刑法的普遍管轄權
6.外國刑事裁判的效力
(二)刑法的時間效力
1.刑法的生效時間
2.刑法的失效時間
3.刑法的溯及力
四、犯罪與犯罪構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構成
1.犯罪構成的概念和特征
2.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
五、犯罪客體
(一)犯罪客體的概念
(二)犯罪客體的種類
1.犯罪的一般客體
2.犯罪的同類客體
3.犯罪的直接客體
(三)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
1.犯罪對象的概念
2.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的關系
六、犯罪客觀方面
(一)犯罪客觀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二)危害行為
1.危害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2.危害行為的基本形式
(三)危害結果
1.危害結果的含義
2.我國刑法對危害結果的規定
七、犯罪主體
(一)犯罪主體的概念和分類
1.犯罪主體的概念
2.犯罪主體的分類
(二)刑事責任能力
1.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2.刑事責任能力的內容
3.刑事責任能力的程度
4.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限制責任能力人
(三)決定和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
1.刑事責任年齡
2.精神障礙
3.生理功能喪失
4.生理醉酒
(四)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
1.犯罪主體特殊身份的概念
2.犯罪主體特殊身份的分類
3.犯罪主體特殊身份的意義
(五)單位犯罪
1.單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2.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八、犯罪主觀方面
(一)犯罪主觀方面的概念
(二)犯罪故意
1.犯罪故意的概念
2.犯罪故意的類型
(三)犯罪過失
1.犯罪過失的概念
2.犯罪過失的類型
3.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關系
(四)意外事件
1.意外事件的概念和特征
2.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不作為犯罪的關系
(五)犯罪的目的與動機
1.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的概念
2.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的關系
(六)刑法中的認識錯誤
1.刑法中的認識錯誤的概念
2.行為人對法律的認識錯誤
3.行為人對事實的認識錯誤
九、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一)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概述
1.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2.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種類
(二)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的概念
2.正當防衛的要件
3.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三)緊急避險
1.緊急避險的概念
2.緊急避險的要件
3.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4.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關系
十、犯罪停止形態
(一)犯罪停止形態概述
1.犯罪停止形態的概念
2.犯罪停止形態的種類
(二)犯罪既遂
1.犯罪既遂的概念
2.犯罪既遂的類型
(三)犯罪預備
1.犯罪預備的概念和特征
2.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異同
3.預備犯的刑事責任
(四)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2.犯罪未遂的類型
3.未遂犯的刑事責任
(五)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2.犯罪中止的類型
3.中止犯的刑事責任
十一、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概述
1.共同犯罪的概念
2.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3.共同犯罪的認定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3.簡單的共同犯罪和復雜的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和刑事責任
1.共同犯罪人的分類
2.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3.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4.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5.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
十二、罪數形態
(一)罪數的概念與判斷標準
1.罪數的概念
2.罪數的判斷標準
(二)一罪的類型
1.實質的一罪
2.法定的一罪
3.處斷的一罪
(三)法條競合
1.法條競合的概念
2.法條競合的特點
3.法條競合的種類
4.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十三、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的定義
(二)刑事責任的特征
(三)刑事責任的根據
(四)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十四、刑罰
(一)刑罰概說
1.刑罰的概念
2.刑罰的功能
3.刑罰的目的
(二)刑罰的體系
1.刑罰體系的概念
2.刑罰的分類
(三)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四)附加刑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4.驅逐出境
(五)非刑罰處理方法
1.非刑罰處理方法的概念
2.非刑罰處理方法的種類
十五、刑罰裁量
(一)刑罰裁量概述
1.刑罰裁量的概念
2.刑罰裁量的原則
3.刑罰裁量的情節
4.刑罰裁量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二)累犯
1.累犯的概念
2.一般累犯
3.特殊累犯
4.累犯的刑事責任
(三)自首
1.自首的概念
2.一般自首
3.特別自首
4.自首犯的刑事責任
(四)立功
1.立功的概念
2.立功的表現形式
3.立功的刑罰裁量
(五)數罪并罰
1.數罪并罰的概念
2.數罪并罰的原則
3.數罪并罰的三種情況
(六)緩刑
1.緩刑的概念
2.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
3.緩刑的考驗期限
4.對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
5.戰時緩刑
十六、刑罰執行制度
(一)減刑
1.減刑的概念
2.減刑的適用條件
3.減刑后的刑期計算
(二)假釋
1.假釋的概念
2.假釋的適用條件
3.假釋的考驗期限及管理規定
4.對假釋犯的監督及處理
十七、刑罰消滅制度
(一)時效
1.時效的概念和意義
2.追訴時效的期限
(二)赦免
1.赦免的概念
2.我國特赦制度的特點
十八、刑法各論
(一)刑法各論概述
1.刑法各論與刑法總論的關系
2.刑法分則的體系
3.具體犯罪條文的構成
(二)常見罪名
1.放火罪
2.失火罪
3.爆炸罪
4.投放危險物質罪
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交通肇事罪
7.危險駕駛罪
8.重大責任事故罪
9.故意殺人罪
10.過失致人死亡罪
11.故意傷害罪
12.過失致人重傷罪
13.強奸罪
14.非法拘禁罪
15.綁架罪
16.拐賣婦女、兒童罪
17.拐騙兒童罪
18.刑訊逼供罪
19.搶劫罪
20.盜竊罪
21.詐騙罪
22.搶奪罪
23.侵占罪
24.敲詐勒索罪
25.妨害公務罪
26.招搖撞騙罪
27.偽證罪
28.窩藏、包庇罪
29.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0.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31.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32.偷越國(邊)境罪
3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34.非法持有毒品罪
35.貪污罪
36.挪用公款罪
37.受賄罪
38.行賄罪
39.濫用職權罪
40.玩忽職守罪
第二部分 刑事訴訟法學
一、刑事訴訟構造與刑事訴訟主體
(一)刑事訴訟構造
1.概述
2.職權主義訴訟
3.當事人主義訴訟
4.混合式訴訟
5.我國的刑事訴訟構造及其特征
(二)刑事訴訟中的審判機關
1.審判機關的性質與職權
2.審判機關的組織體系及其上下級關系
3.審判組織
4.人民陪審員制度
(三)刑事訴訟中的檢察機關
1.檢察機關的性質與地位
2.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
3.檢察機關的組織體系及其上下級關系
(四)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
1.偵查機關的類型
2.公安機關
3.其他偵查機關
(五)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
1.當事人
2.其他訴訟參與人
二、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一)概述
1.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含義
2.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體系
(二)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
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4.依靠群眾原則
5.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6.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7.審判公開原則
8.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9.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10.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三、管轄
(一)管轄制度
1.管轄的概念
(二)管轄類型
1.立案管轄
2.審判管轄
四、回避
(一)回避制度
1.回避的概念
2.回避的方式
(二)回避的適用
1.回避的適用人員
2.回避的理由
3.回避的程序
五、辯護與代理
(一)刑事辯護
1.刑事辯護的概念與特征
2.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基本內容
(二)刑事代理
1.刑事代理的概念與特征
2.刑事代理的種類
六、證據與證明
(一)證據制度概述
1.證據的概念與要求
2.證據制度的理論基礎
3.證據裁判原則
(二)證據的種類和分類
1.證據的種類
2.證據的分類
(三)證據規則
1.相關性規則
2.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3.最佳證據規則
4.意見證據規則
5.補強證據規則
(四)證明的概念與分類
1.證明概述
2.證明的分類
(五)證明的要素
1.證明對象
2.證明責任
3.證明標準
4.證明程序
七、強制措施
(一)強制措施概述
1.強制措施的概念和特點
2.強制措施與其他相關法律措施的區別
3.強制措施的適用原則
(二)拘傳
1.拘傳的概念和特點
2.拘傳的適用程序
(三)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2.取保候審的方式
3.被取保人的義務
4.取保候審的程序
(四)監視居住
1.監視居住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2.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3.監視居住的程序
(五)拘留
1.拘留概述
2.拘留的適用條件
3.刑事拘留的程序
(六)逮捕
1.逮捕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2.逮捕的權限
3.逮捕的程序
4.逮捕后的羈押必要性審查
八、附帶民事訴訟
(一)附帶民事訴訟概述
1.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
2.附帶民事訴訟的特點
(二)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2.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
(四)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
1.審判原則
2.財產保全
3.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和裁判
九、期間與送達
(一)刑事訴訟活動的期間
1.期間的概念與確定的依據
2.期間的計算
3.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4.刑事訴訟的法定期間
(二)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
1.送達的概念和特點
2.送達的方式和程序
十、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與功能
1.立案的概念
2.立案的功能
(二)立案的材料來源與條件
1.立案的材料來源
2.立案的條件
(三)立案程序和立案監督
1.立案程序
2.立案監督
十一、偵查
(一)偵查基本理論
1.偵查的概念和特征
2.偵查的任務
3.偵查工作的原則
4.偵查行為的法律控制
5.偵查中的人權保障
(二)偵查行為
1.訊問犯罪嫌疑人
2.詢問證人、被害人
3.勘驗、檢查
4.搜查
5.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6.鑒定
7.通緝
8.特殊偵查措施
(三)偵查終結
1.偵查終結的概念
2.偵查終結的條件
3.偵查終結的處理
(四)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概念
2.補充偵查的種類和形式
(五)偵查監督
1.偵查監督的概念
2.偵查監督的范圍
3.偵查監督的途徑和措施
十二、審查起訴
(一)審查起訴概述
1.審查起訴的概念和特點
(二)審查起訴的程序
1.審查起訴的內容
2.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
3.審查起訴的處理
(三)提起公訴
1.提起公訴的概念、條件和功能
2.起訴書以及證據材料的移送
3.公訴的變更與撤回
(四)不起訴
1.不起訴的概念
2.不起訴的種類和適用條件
3.不起訴的程序
4.對不起訴決定的制約
十三、第一審程序
(一)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1.庭前審查
2.庭前準備
3.法庭審判
(二)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1.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受理與審判
2.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特點
(三)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的概念
2.簡易程序的特點
3.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4.簡易程序在審判中的特點
5.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和審判程序
(四)速裁程序
1. 速裁程序的概念
2. 速裁程序的特點
3. 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與條件
(五)判決、裁定和決定
1.判決
2.裁定
3.決定
十四、第二審程序
(一)審級制度
1.審級制度概述
2.兩審終審制
(二)第二審程序的概念與功能
1.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2.第二審程序的功能
(三)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1.上訴
2.抗訴
(四)第二審案件的審判
1.第二審案件的審判原則
2.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方式
3.第二審案件的直接裁判與發回重審
4.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
十五、死刑復核程序
(一)概述
1.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2.死刑復核程序與少殺、慎殺死刑政策
(二)死刑復核的具體程序
1.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核準
2.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報請核準
3.復核程序和復核后的處理
十六、審判監督程序
(一)概述
1.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2.審判監督程序的功能
(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
1.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要材料來源
2.申訴的效力和申訴的理由
3.對申訴的受理和審查處理
(三)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1.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
2.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
(四)重新審判
1.重新審判的程序
2.判決、裁定
3.上訴、抗訴
4.審理期限
十七、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
(一)執行概述
1.執行的概念和特點
2.執行依據和機關
(二)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
1.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
2.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決的執行
十八、執行的變更
(一)死刑、死緩執行的變更
1.死刑執行的變更
2.死緩執行的變更
(二)監外執行
1.監外執行的概念
2.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和程序
一、概念題(每題3分,共18分)
1.單位犯罪
2.犯罪主體
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4.技術偵查措施
5.回避
6.物證
二、簡答題(每題8分,共48分)
1.簡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2.簡述刑罰的功能。
3.簡述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概念和特征。
4.簡述刑事訴訟回避的理由。
5.簡述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6.簡述不起訴的種類。
三、論述題(每題21分,共42分)
1.試論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2.試論搜查。
四、案例分析題(每題21分,共42分)
1.2013年7月18日晚,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礦管警察大隊民警郭增喜和朋友在林州市黃華山景區的一家飯店吃飯、飲酒。飯后,郭增喜等人到林州市皇冠KTV門口時,遇見素不相識的李青峰抱著其7個月大的女兒從歌廳出來,酒后的郭增喜直接從李青峰懷中抓住其女兒扔在地上,致使女孩頭部受傷(后經鑒定為輕傷)。
問:(1)郭增喜的行為如何認定?為什么?
(2)郭增喜實施危害行為時的主觀方面如何認定?為什么?
2.趙某系一農村婦女,為達到與鄰居一男青年姘居的目的,采用給其丈夫下慢性毒藥的方法致使其丈夫死亡。同村村民們懷疑趙某丈夫的死亡是趙某所為,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過鑒定后認為趙某具有投毒嫌疑,于是立案偵查。該案被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認定趙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交付執行后,趙某的父母以趙某家庭困難、父母病重、女兒幼小為由,申請將趙某暫予監外執行。
問:(1)本案是否符合立案的條件?為什么?
(2)如何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
(3)趙某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為什么?
一、概念題(每題3分,共18分)
1.單位犯罪
參考答案要點: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2.犯罪主體
參考答案要點: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個人和單位。
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參考答案要點:是指有查禁違法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4.技術偵查措施
參考答案要點:是指偵查機關運用技術裝備調查犯罪人和案件證據的一種秘密偵查措施,包括電子監聽,秘密錄音、錄像,秘密拍照,用機器設備排查、傳送個人情況數據以及用機器設備對比數據等偵查措施。
5.回避
參考答案要點:是指負責審理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協助他們工作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等,如果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特殊關系,應當退出本案審理,也不得參與該案件的其他訴訟活動的一項訴訟制度。
6.物證
參考答案要點:是指以其自身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證明案情的客觀實在。
二、簡答題(每題8分,共48分)
1.簡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參考答案要點:犯罪是指違反我國刑法,應受刑罰懲罰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它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2)刑事違法性,即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3)應受刑罰懲罰性,即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2.簡述刑罰的功能
參考答案要點:刑罰的功能包括以下幾項:(1)懲罰功能;(2)矯正功能;(3)安撫功能;(4)威懾功能;(5)教育功能。
3.簡述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概念和特征。
參考答案要點: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本罪的構成特征為:(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制度;(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入國(邊)境的行為;(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4)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一般具有營利的目的。
4.簡述刑事訴訟回避的理由。
參考答案要點: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參加過原審案件的審判。
5.簡述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參考答案要點:司法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6.簡述不起訴的種類。
參考答案要點: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作出的不將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審判的處理決定。主要包括:(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是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3)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論述題(每題21分,共42分)
1.試論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參考答案要點: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是共同犯罪的實施者,也是共同犯罪刑事責任的承擔者。
根據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分工的不同,我國《刑法》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了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四種。(1)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根據《刑法》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2)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根據《刑法》規定,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3)脅從犯。被脅迫參與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是脅從犯。根據《刑法》規定,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4)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是教唆犯。根據《刑法》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超出教唆范圍的犯罪,教唆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2.試論搜查。
參考答案要點:搜查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收集證據、查獲犯罪人而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罪證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索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搜查是偵查機關同犯罪作斗爭的一種重要手段。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
搜查既關系對犯罪的有效控制,又直接關系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因此,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1)搜查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他們經過縣級以上偵查機關的批準,可以進行搜查。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無權搜查。(2)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拘留、逮捕時遇有法定緊急情形,不用搜查證也可以搜查。(3)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屬、見證人在場。(4)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5)偵查機關搜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按照偵查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證據。(6)遇到阻礙搜查的,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搜查。(7)搜查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或其家屬、見證人簽名。
四、案例分析題(每題21分,共42分)
1.參考答案要點: (1)郭增喜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指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本案中,郭增喜在酒精刺激下,突然將素不相識的李青峰之幼女從摔到地上,客觀上非法傷害了女孩的身體,并造成了輕傷的危害結果;主觀上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而放任了這一結果的發生。郭增喜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權,雖然是在酒后實施,但仍屬于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依法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2)郭增喜實施危害行為時,主觀上具有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本案中,郭增喜將嬰兒摔到地上,造成輕傷的危害結果,雖然是酒后實施,但并不影響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確定。在認識因素方面,郭增喜已經看到李青峰抱著的為一嬰兒,卻將該嬰兒抓住摔在地上,作為成年人具有認識這一行為危害性的能力及條件,即具有刑法意義上的明知。在意志因素方面,郭增喜與李青峰素不相識,也無蓄謀,可以認定其并非積極地追求該幼女傷害結果的發生;但在突發性情緒支配下,不計后果地實施了“摔嬰”行為,即放任了危害結果的發生。
2.參考答案要點:(1)符合立案條件。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是公安司法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公安機關經過調查,認為趙某涉嫌故意殺人,存在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本案應當由犯罪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首先,該案不涉及專屬管轄。其二,就地區管轄而言,刑事訴訟法規定由犯罪地法院管轄,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本案犯罪地與被告人居住地均為該村,二者同一。其三,就級別管轄而言,本案被告人涉嫌故意殺人,導致被害人死亡,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綜上,本案的管轄法院是犯罪地所屬的市中級人民法院。
(3)趙某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本案中趙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應當暫予監外執行。
1.《刑法》(第六版),王作富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
2.《刑事訴訟法學》(第三版),《刑事訴訟法學》編寫組,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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