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法律碩士考研憲法復習重點:憲法修正案
來源:中公考研網校 更新時間:2022年04月20日 13:59:13
考研法碩綜合復習考試過程中,具體的備考指導,對于大家的備考來說有更好地指導意義。
我國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及其重要意義是什么?
答:第一,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憲法修正案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導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將“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修改為“沿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寫入憲法,確立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反映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在新世紀新階段繼續團結奮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礎,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第二,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憲法修正案在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之后,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把“三個文明”及其相互關系寫入憲法,并同這一自然段中確定的“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總目標緊密相連,不僅意思比較連貫、邏輯比較嚴謹,而且為“三個文明”協調發展提供了憲法保障。
第三,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憲法修正案在憲法關于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了“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統一戰線包括的“勞動者”、“建設者”和兩種“愛國者”,一層比一層更廣泛,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和在社會變革中出現的新的社會階層。這樣修改,有利于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
第四,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13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樣修改,主要的考慮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為了理順市場經濟條件下因征收、征用而發生的不同的財產關系,區分征收和征用兩種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第五,進一步明確國家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l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這樣修改,全面、準確地體現了黨的十六大關于對非公有制經濟既鼓勵、支持、引導,又依法監督、管理,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實際情況,符合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
第六,完善對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13條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樣修改,主要基于三點考慮:一是,進一步明確國家對全體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都給予保護,保護范圍既包括生活資料,又包括生產資料。二是,用“財產權”代替原條文中的“所有權”,在權利含義上更加準確、全面。三是,我國幾部現行法律,根據不同情況已經作出了征收或者征用的規定,在憲法中增加對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制度的規定有利于正確處理私有財產保護和公共利益需要的關系,許多國家的憲法都有類似的規定。
第七,增加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14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第八,增加尊重和保障****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的第1條即《憲法》第33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在憲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的宣示,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有利于推進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有利于我們在國際****事業中進行交流和合作。
第九,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59條第一款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中增加“特別行政區”,將這一款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在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后,作這樣的修改,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實際情況。
第十,關于緊急狀態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67條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第二十項“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修改為“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并相應地將《憲法》第80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戒嚴令”修改為“宣布進人緊急狀態”;將《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職權笫十六項“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修改為“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人緊急狀態”。這樣修改,“緊急狀態”包括“戒嚴”又不限于“戒嚴”,適用范圍更寬,既便于應對各種緊急狀態,也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第十一,關于國家主席職權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81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作這樣的規定,主要的考慮是:當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國際交往中的一種重要形式,需要在憲法中對此留有空間。
第十二,修改鄉鎮政權任期的規定。憲法修正案把鄉、鎮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各級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協調各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和人事安排。
第十三,增加對國歌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四章的章名“國旗、國徽、首都”修改為“國旗、國歌、國徽、首都”;在這一章第136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賦予國歌的憲法地位,有利于維護國歌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增強全國各族人民的國家認同感和國家榮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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